《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73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该法条给出的融资租赁的概念可推知,能作为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客体的,需要至少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该客体应为物;第二,出租人拥有该客体的所有权。故,为了分析能否在墓地上进行融资租赁,首先需要对墓地上所存在的权利及权利客体进行分析,确定墓地上是否存在满足租赁物条件的客体。
(一)墓地经营者所拥有的权利
1.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由此可见,墓地经营者对墓地所在土地所拥有的,不是土地所有权,而仅仅是土地使用权。
故,墓地所在的土地,并不能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租赁。
2.墓穴、墓碑、牌坊等的所有权
墓地经营者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会在土地上建造墓穴、墓碑、牌坊等有体物,以实现其经营的目的。在讨论墓地经营者建造的前述有体物能否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客体前,需就前述有体物系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这一问题先行讨论。
根据不动产的定义,我认为上述有体物属于“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故应当是不动产,应当属于构筑物。
《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31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墓地经营者自墓穴、墓碑、牌坊等有体物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
根据上述分析,墓穴、墓碑、牌坊等满足成为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客体的条件。
(二)墓地购买者所拥有的权利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第2条第2款规定:“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修订)第16条规定:“有偿服务公墓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0年。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续租手续。逾期不办理续租手续,又不迁移骨灰的,公墓经营者有权对骨灰进行处理,收回墓穴占用的土地。”除了天津市,贵州省、北京市、云南省、重庆市等省市的相关法规亦规定了墓地的使用年限及续租。
由此可知,墓地购买者所购得的是该墓穴在特定时间段内的使用权,而非墓穴的所有权,购买行为背后的法律本质应当是租赁。故,墓地购买者并无权以墓穴作为租赁物客体进行融资租赁。
(三)结论
综上,墓地上所存在的权利客体中,满足租赁物条件有可能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的为墓穴、墓碑、牌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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